近日,清水县院与清水县人民法院就探索司法监督贯穿审判全程,实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认真协商,双方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清水县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或议题的范围、启动的方式、检察长发表意见的程序以及列席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细则》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定性上有重大分歧或拟作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大要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热点案件;经人民法院院长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商,需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深化审判监督的有效途径。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方面是一项不可替代的制度。这项制度能有效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