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我的电动车没电了,我不想要了,你要不要?”
“要的,推过来。手续和钥匙呢?”
“没有,丢了。”
“那到时候就拆着卖吧。”
于是曾某某和刘某某将盗窃来的22辆电动车陆续出售给废品收购经营者李某某和梁某某……
近日,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某某、刘某某等四人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8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3000元。
据悉,今年3月至4月间,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多次盗窃停放在路边的二轮电动车、摩托车22辆,后向某废品回收站经营者李某某与废品收购个体户梁某某出售。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30880元。
“李某某、梁某某对收购的车辆没有核实来源票证等材料,对车锁被损坏视若无睹,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低价收购,其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同时也没有按照市场价格给付合理的对价,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系明知为犯罪所得而收购,所以二人系明知电动车来源不明,但仍存侥幸心理将上述多辆电动车收购后再次出售获利,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办案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遂以曾某某、刘某某二人涉嫌盗窃罪,李某某、梁某某二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曾某某等四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围绕案件事实、量刑情节等发表了公诉意见,并根据庭审情况,在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意见,对四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后,废品公司往往成为他们销赃变现的第一选择。部分废品公司为追求利润,往往抱着侥幸心理收购犯罪分子的赃物,导致事发后获刑。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废品收购站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在收购物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的来源并做好登记,如果发现物品来路不明时,应当拒绝收购。发现可能存在销赃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因蝇头小利而逾越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