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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1-12-13 15:28:21 来源:民乐县院 王金玺  作者: 点击数:

近日,民乐县院成功办理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对该案依法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民乐县法院依法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新的民事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悉,2016年期间,张某某通过民乐县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都公司)购买了毛某某的一套顶账房,张某某与驿都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以支付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向驿都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因毛某某在驿都公司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驿都公司扣留了应支付给毛某某的63000元房款。2019年7月份,毛某某持自称是张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已病故)出具的欠条向民乐县法院起诉张某某索要房款,因张某某外出务工,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依据欠条缺席判决张某某向毛某某支付拖欠的房款6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240元。2020年11月,张某某的银行帐户被法院冻结,张某某到法院询问情况,始知其被毛某某起诉并被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张某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民乐县院受理本案后,依据张某某的申请,向驿都公司调取了张某某购房时缴纳房款的全部证据材料,依法询问了驿都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向王某某调取了毛某某出具的委托材料,查清了毛某某委托驿都公司出售房屋及驿都公司与张某某签定售房合同的全部案件事实。

民乐县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某某与毛某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且现有证据证实张某某已向驿都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毛某某不应要求张某某承担付款责任,因此该院将本案提请张掖市检察院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民乐县法院再审。

2021年11月22日,民乐县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民乐县法院(2019)甘0722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驳回毛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成功抗诉,使得确有错误的一审生效民事判决得到了依法改判,张某某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了有效维护。”办案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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