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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食用岩羊,被判赔偿10万元

时间:2021-03-12 17:05:33  作者:肃州区院 黄宁 点击数:

3月9日,由肃州区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刘某刚、张某某、刘某钢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肃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王某某等4人认罪悔罪,并当庭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100000元。

据悉,2020年10月上旬至2020年11月上旬,王某某等四人先后4次在玉门市南山自然保护区黑山榆树沟埋设捕兽铁夹,并将捕兽夹夹住的岩羊剥皮后带回家食用。在第四次猎杀岩羊结束另寻捕猎地点时,被玉门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等人猎捕食用的4只岩羊整体价值共计100000元。

肃州区院在接收移送线索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岩羊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还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月9日,经肃州区法院开庭审理,4名被告当庭自愿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100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保护生态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切莫为个人私利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要积极举报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共同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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