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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院首起公益诉讼案件全面履行到位

时间:2018-11-30 17:23:19  作者:榆中县院 点击数:

11月26日,榆中县院民行部干警与县林业局、森林派出所及该院派驻城关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再次深入榆中县马坡乡白家堡村林地现场,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经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兰州颐丰种植有限公司)在6月27日前拆除违法建筑办公用房,从大门口到办公房恢复林地区域栽植云杉150株,栽植密度2×2,高度70㎝。11月5日前拆除违法建筑生产大棚,在恢复区域栽植树木500株,栽植密度2×2,其中云杉24株,高度70㎝;河柳105株,胸径2㎝;杨树371株,胸径2㎝。前后两次恢复林地面积共8.293亩(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栽植云杉、杨树、河柳共计650株,云杉成活率95%。至此,由榆中县院提起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将判决落到了实处。

该院于2016年5月在履职中发现,兰州某公司违法占用榆中县马坡乡白堡村八社的集体林地0.5532公顷(8.29亩),并在林地上修建了房屋和农业设施。遂向榆中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植被。然而县林业局仅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10579元,并未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违法占用、毁坏林地的事实持续存在。2017年12月该院即对县林业局怠于履职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庭确认被告榆中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该局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宣判后,该院多次深入林地现场,进行诉后跟踪监督,督促县林业局依法、正确、全面履职,至2018年11月,所有违法建筑已全面拆除,并栽植树木,恢复植被,至此,该案件的监督落实真正做到了保护国家生态资源,还老百姓一片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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