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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胜诉

时间:2018-12-13 16:05:36  作者:漳县院 张爱英 李睿 点击数:

12月12日,漳县院提起的定西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判令被告人郭某某按定西市漳县林业勘察设计队《武阳镇汪家河村阴坡社2018年灾后更新造林作业设计》的要求,恢复被毁林地植被,支持了漳县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4月1日13时许,郭某某到漳县武阳镇汪家河村阴坡社小头沟门墓地上坟时,不慎引燃周边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失火引发的森林过火面积为113.31亩,被毁林地属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定西市漳县林业勘察设计队依法依规评估:恢复郭某某被毁林地工程预算总投资为147422.4元(包括种苗、用工、浇水等)。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起诉后,漳县院在审查中发现郭某某失火的行为同时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且火灾发生后,郭某某本人对被毁林地未进行补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漳县院将该案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起诉人在充分举证的基础上,从公益受损证据体系、公益受损后致庭审前的现状、被告人违法犯罪主观过错、国家保护公益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被告人损害公益的行为及应负的责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论证,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按规定恢复被毁林地植被。

该案的胜诉,惩治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犯罪,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了群众“公共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坚定决心,同时为推进全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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