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台县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成功抗诉一起盗窃案件,促进了司法公正,实现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先后在灵台县独店镇村民仇某家、上良镇村民柳某家、什字镇村民李某及村民姚某家,采取翻墙入院、撬门扭锁等方式,入户盗窃作案4起。灵台县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在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DNA生物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对其四起犯罪事实先是概不供认,后供认二起,至灵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只供三起,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什字镇李某家这一事实仍不供认。
2018年6月25日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被告人王某没有盗窃什字镇村民李某家的辩解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本起事实未予认定,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灵台县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有错误,且量刑偏轻,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12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被告人王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抗诉成功是市县两级检察院共同努力的结果,本案虽系“小案”,但对指导今后办案有标尺作用,是检察机关有力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生动案例,也是检察机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力践行,对灵台县院办理同类案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