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通渭县院公诉科审查后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危险驾驶案,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有别于其他危险驾驶案判决结果的是,本案没有判处缓刑考验期。这也是醉驾入刑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以危险驾驶犯罪判处实刑的案例。
审查本案时,承办检察官注意到,被告人张某某在2017年11月20日酒后驾驶机动车已受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情况下,又于2月7日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均属法定从重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遂当庭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不适用缓刑,法院当庭予以采纳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