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给我们改正错误的机会,我以后一定当好护林员,爱护野生动物”“我以后肯定不抓鸟了,还要告诉身边的人捕鸟是犯法的。”近日,当事人刘某、罗某在调解会上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
时间回溯到2022年4月,刘某在自家苹果地内多次设置地网捕捉野生朱雀(俗称麻料)供自己观赏和牟利,先后共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北朱雀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斑翅朱雀39只。而罗某更是从2018年开始就用“打笼”和“网套”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朱雀,共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北朱雀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斑翅朱雀23只,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刘某猎捕的野生朱雀总价值23700元,罗某猎捕的野生朱雀总价值14100元。
2022年8月,公安机关将二人移送至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二人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且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该院分别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考虑到刘某、罗某违法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害,可能涉及民事诉讼,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该院将两起案件移送至有起诉管辖权的天水市检察院办理。
办案中,办案检察官对案件卷宗进行了详细审查,并就二人非法捕鸟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向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咨询了意见。
经审查,天水市检察院认为,刘某、罗某非法猎捕野生朱雀,对个体、种群及整体生态产生了不良影响,导致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对二人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中,我们了解到被告刘某、罗某都是当地农民,靠种地维持生计,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无力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综合考虑二人认罪悔过态度及家庭条件,我们提出刘某、罗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办案检察官介绍。
经过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前期磋商沟通,2月7日,在法院的组织下,天水市检察院同刘某、罗某进行了庭前调解,天水市麦积区林草局和刘某、罗某所在地村委会派员参加,并就劳务替代方式、监督管理等细节发表意见。经调解,天水市麦积区林草局与被告刘某、罗某分别签订了劳务代偿协议,由刘某、罗某分别负责麦积区774亩、500亩制定林地管护,按照每天看护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的标准履行看护职责,麦积区林草局及刘某、罗某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具体监管。
“劳务代偿不仅体现了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理念,同时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温情,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比单纯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更有教育意义,现在刘某和罗某既是护林员,也是保护野生动物最有说服力的普法宣传员。”办案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