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检察官,太谢谢你了,你可真是我的救命恩人,这面锦旗请你务必收下”。这是发生在国庆节后上班的第一天的一幕。当事人朱某某满怀着感激之情来到嘉峪关市院,将一面写着“依法监督保公正 伸张正义为人民”的锦旗送到民行处,对民行处员额检察官焦翔为其成功监督一起民事案件表示感谢。
2016年7月13日,任某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朱某某对林某某232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任某借款2017000元及违约金;被告朱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林某某追偿。2018年11月,朱某某因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该院申请监督。
该案受理后,案件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因涉案金额较大,特别是在债务人林某某失联的情况下,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当事人今后的工作生活,容不得丝毫马虎。她先后多次去银行查阅林某某的历史还款交易记录,并认真调阅审判卷宗,查找卷内证据之间的矛盾点,精心制作询问提纲。因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在询问出借人任某时,面对办案检察官出示的新证据任某全部予以认可,承认林某某已归还朱某某所担保的借款144.3万元。2019年2月28日,嘉峪关市院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2019年8月12日,任某和朱某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朱某某偿还任某借款87.7万元及利息。朱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林某某追偿。
该院检察官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民事检察,与民同行,为民而行;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司法公正”的初心。践行了张军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以当事人、社会公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目标”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