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洮河林区院在洮河生态建设局大峪林场组织召开公益诉讼补植复绿协调会,洮河林区检察院,洮河林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洮河林区院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同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补植复绿”是立足检察职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能及时恢复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也让犯罪当事人对自己造成的破坏后果进行生态补偿,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涉案当事人判处刑罚的基础上,以补植复绿的形式令其承担与刑事责任相应的修复义务,对毁坏的林木进行补植复种,不仅能在一定程度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补偿,而且能够让其改变对生态环境破坏的旧观念,实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参会人员积极与各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商讨,达成共识,一致认为要逐步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工作机制,全力配合补植复种有关工作,在指定时间内集中指导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案件的补植义务人进行栽种,并设立围栏和保护牌,对补植履行情况和植被恢复情况进行跟踪,并由相关单位择期对补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法两院将通过公益诉讼手段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涉案当事人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及时修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洮河林区可持续发展。
会议要求,检法两院要对补植复绿工作后续跟踪,对已生效的每个判决都实地跟踪回访,监督“补植复绿”落实情况,与大峪林场行政部门加强协调,联合技术人员与涉案人对恢复植被的情况进行检查、测量、核实,确保栽种的苗木符合验收标准,确保被损坏的生态环境切实得到修复。涉案当事人主动配合及时抓住植树“黄金期”,恢复植被,要购买检疫合格的树苗,在指定地点依据生态修复作业设计进行栽种,资源管护人员要主动给予涉案人专业技术指导、现场指导,全程进行监督,保证补种树苗的成活率,真正履行好生态修复义务。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时,要向犯罪嫌疑人讲解破坏生态环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承担补植复绿的义务,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补植复绿或者缴纳植被恢复费,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自愿并积极补植复绿的被告人均依法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有力促进生态环境资源的恢复。要在毁林修复区域设置宣传标语,不断提升林区群众的护林意识,加强护林员工作的责任意识,有效地利用新媒体,加大“补植复绿”宣传力度,以司法之力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共同守护洮河林区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