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甘肃法制报刊发《抗诉 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权威 我省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案件发声》一文。

甘肃法制报截图
抗诉 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权威
我省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案件发声
(一)
近日,由庄浪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平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提出上诉案件,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2019 年9月27 日凌晨,杨某某得知其女友朱某某与被害人薛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心生不满,来到薛某等人就餐的烧烤店,持啤酒罐、玻璃酒杯、铁质圆盘击打薛某头部,致使薛某左耳、头部流血,后离开现场。经司法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庄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告知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将本案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内容均告知了杨某某,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杨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杨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刑期、审判程序均表示无异议。
本案在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综合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向法院提出对杨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判决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庄浪县检察院经审查判决后认为,一审法院未通知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不予采纳量刑建议,属程序不合法 ;杨某某无正当理由违背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协议承诺,没有真实的认罪悔罪态度,原判基于杨某某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失去法律依据,故依法提出抗诉,平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判程序违法,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检察官点评
被告人杨某某本已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了从宽处罚,但却试图通过上诉不加刑原则获得更轻的量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在于被告人真诚、彻底的认罪悔罪,同时其在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发挥教育矫治作用也有重要的价值。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行为不仅体现出上诉人并非真心悔过,同时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效果和价值大大贬损,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和严肃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充分行使抗诉权,维护法律权威,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依法正确使用。
(二)
近日,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嘉峪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认罪认罚案件,法院 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加重上诉人刑罚。该案是嘉峪关市首例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告 人又反悔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予以改判的案件 。
被告人石某某在嘉峪关市某宾馆对服务人员张某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后张某某报警,石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对其以涉嫌强制猥亵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在审判环节,鉴于石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嘉峪关市城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石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情节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量刑较重为由向嘉峪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石某某以量刑过重及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惩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该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条件不再具备,原判刑罚所依据量刑建议基础已不存在,应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提出抗诉。嘉峪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出庭支持抗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石某某未能提交新的证据。
经嘉峪关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点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石某某在一审判决中虽有合法的上诉权利,但其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标明其既不是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也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并非为了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法律裁判的自觉,从根本上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