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文物局
关于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调研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推动负有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服务甘肃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升文物保护法治观念,星欧娱乐
、甘肃省文物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公益诉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部署,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促进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使我省文物保护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更加稳定,初步形成全省检察机关保护文物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扩大检察机关维护公益工作影响力。
二、工作任务与监督重点
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本地实际,重点监督以下违法情形:
1.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改建、添建、迁移、拆除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未征得文物部门同意擅自实施基本建设工程的;
3.对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或建(构)筑物未及时调查处理的,对已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
4.转让或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转让或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改变其用途未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的;
5.在长城上取土、开沟、挖渠、种植、养殖和放牧的,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设施设备的,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的,驾驶交通工具或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6.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未按规范标准为文博单位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
7.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馆藏文物损坏、损毁、被盗抢、丢失,未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监督活动由省检察院与省文物局共同组织实施,活动为期一年,采取省级部署、三级联动、分层推进、分类指导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及摸排阶段(2020年2月—3月)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与本地文物部门联系,联合开展专项活动。要围绕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对专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全面掌握本地区文物保护现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并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向相关行政机关通报,积极争取理解与支持。要与文物部门联合对本地文物进行全面摸排,了解文物数量、级别、现状,逐项登记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找准监督切入点开展工作。
(二)推进落实阶段(2020年4月—10月)
各级检察机关要与文物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摸排发现的问题分类汇总。发现对文物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依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存在上述破坏文物的违法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同时涉嫌破坏文物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0年11月—12月)
各级检察机关、文物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监督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总结专项活动成果,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和省文物局。要与文物部门建立文物保护长效机制,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长期服务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保障全民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各级检察机关、文物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文物部门在文物保护领域肩负的职责使命。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放到当前重点工作中去谋划部署,全面启动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摸排文物情况、挖掘案件线索的基础上,尽快办理一批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各级检察机关、文物部门要着力加强专项监督活动的领导、指挥、协调和推进,认真研究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分解落实责任,要明确双方专门联络机构和联络人,共同研讨解决活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统筹组织和协调推进专项监督活动。各市级检察院、文物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实施方案、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联络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报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和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
(二)规范办案,强化监督。各级检察机关、文物部门围绕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深入开展调查取证,针对本地区文物分布的地域特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委托评估、专家论证,夯实证据基础。各级文物部门要为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并积极参加相关工作。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诉讼标准把握诉前程序,规范诉前检察建议内容,要选择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检察建议。对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的回复情况及整改情况,要及时予以跟踪了解,确保检察建议内容真正落实到位。严把起诉关,树立办理精品案件、典型案件意识,要本着审慎、谦抑的原则,对起诉可行性进行充分研判。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与文物部门密切联系,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案件线索研判、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开展情况交流、类案分析,共同研究解决案件线索的认定、处理等疑难问题,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办案质效,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文物保护的工作合力。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检察机关、文物部门要做好专项监督活动相关宣传工作,以办理的典型案件为抓手,通过“两微一端”、报刊杂志、检察门户网站和文物部门自有媒体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不断巩固专项监督活动成效。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相关活动,及时公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电话,依靠群众获取线索、收集证据材料,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同时注重普法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争取群众支持;要通过宣传增强文物保护职责部门的履职意识,营造合力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指导,及时报告。省、市级检察院、文物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院工作的指导。省检察院会同省文物局适时开展实地督导检查。各地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联合开展培训,并相互开展业务培训,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下级院要及时向上级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敏感情况、突出问题要及时层报省检察院和省文物局。省检察院、省文物局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情况月报制度,各市级院、文物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30日前上报办案数据,数据报送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在首次报送时一并报送。
(六)认真总结,建立机制。各地要认真总结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并及时上报,省检察院、省文物局将总结各地报送的案例与信息,及时推广宣传,并通过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初步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促进文物保护长期管用的基本制度,形成有特色、有亮点、可复制、可推广的文物保护甘肃方案,指导全省推动工作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