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泾川县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依法监督下,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收监执行刑罚。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刑罚执行期限自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判决生效后,张某被泾川县司法局茘堡司法所纳入社区矫正。
该院在监外执行检查中发现,张某于1月11日到泾川县司法局报到后,于1月22日焚毁了泾川县司法局送达的所有社区矫正法律文书,未前往茘堡司法所报到,也未参加过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活动,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该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泾川县司法局制发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收监执行刑罚的检察建议书,并开展了同步跟踪监督工作。最终,原审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张某被收监执行刑罚。
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收监执行刑罚,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提高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权威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