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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院对一起高三学生盗窃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8-06-13 17:07:50 来源:   作者:临洮县院 任玉艳   点击数:30

近日,临洮县院对临洮县某中学高三学生贾某某、胡某某盗窃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同校学生,贾某某因杨某骑自行车时碰了他,心有怨气,遂起报复心理。 2017年11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伙同其同班同学,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临洮中学盗窃杨某的 “喜德盛”牌自行车一辆,后售予他人打包运输时被人发现并报案,价值4438元。案件侦查过程中,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贾某某及胡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给予二人宽大处理。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虽二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二人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又即将面临高考,且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挽回了损失,如果受到刑罚处罚,必将对二人即将开始的新人生蒙上阴影,本着对青年人教育、挽救的原则,该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处理,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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