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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院办理首例申请庭前会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

时间:2018-10-09 16:41:11 来源:   作者:舟曲县院  点击数:

2016年12月4日,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舟曲分局组织干警赴山后片开展冬季禁毒、防火宣传,活动结束后,民警郑某某驾驶车辆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名森林公安民警死亡的后果。鉴于该案社会影响较大,在审查起诉阶段,郑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了有效指控犯罪,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该院主办检察官就需要处理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就定罪、量刑证据逐一在法庭进行了展示,辩护方就被告人在单位表现等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材料。法庭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材料,当庭予以了确认,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鉴于辩护方对公诉人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较大异议,公诉人考虑到该证据专业性较强,办案民警出庭能更好的将事故认定书中的理论性问题进行阐释,故庭前会议结束前,公诉人申请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办案民警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了合理、直观的说明,就程序方面、事实方面、证据方面、适用法律方面、责任划分方面等问题一一回答了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发问。通过问答,解疑释惑,进一步充分指证了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郑某某应负事故责任情况。最终,舟曲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郑某某依法做了有罪判决。

在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办理过程中,该院通过积极尝试庭前会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工作方式,切实推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了庭审质量和效率,强化了庭审质证指控能力,确保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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