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支持起诉一起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损害的案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据悉,2021年10月19日,张某受雇于王某,在王某所在公司承包的某厂从事人工劳务活。张某在干活期间被脱落的吊砖砸伤,并于当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王某代表公司赔偿张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及伙食费共计2万余元。后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诉至兰州市安宁区法院,请求王某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张某家庭困难等个人实际情况,建议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审查后于 5 月 10 日予以受理。后检察干警前往张某家中,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及其就医状况和目前身体状况;同时前往工地现场,就事故发生的原因、用工单位的赔偿意愿等进行询问。
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损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张某系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欠缺相应的诉讼能力。为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故决定支持起诉,并于5月11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王某并非本案的唯一适格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理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纠纷发生后,王某及用工单位对张某因提供劳务遭受的损失均有赔偿意愿,也希望尽快解决纠纷,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想法差距较大。

为解决双方争议,5月25日,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组织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和律师担任听证员,张某及其法律援助律师、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运到场参加。
听证会由检察长主持,围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各项请求逐一确认核实并听取双方意见。最终将争议焦点确定在伤残赔偿金数额上,而考虑到张某无钱垫付司法鉴定所需费用,鉴定程序至今还未启动。听证员们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反复释法说理,对当事人耐心阐释各自行为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使得当事人的情绪从对立状态逐渐扭转。
听证员们结合张某住院病例及健康恢复情况,现场进行专家咨询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并提出较为客观的赔偿数额,最终双方达成检察和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当场给付52000元,张某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案件办结后,考虑到张某个人受伤及家庭困难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张某5000元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