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是法律的另一种管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之前所犯罪行的缓刑将撤销,收监关押,被告人最终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近日,肃州区院对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王某提起公诉。
据悉,2021年3月,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2月,王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酒泉市肃州区某小区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49.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审查,肃州区院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依法撤销之前对被告人王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的缓刑部分,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所以被判处缓刑的当事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该院办案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