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由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某某、高某某等7件7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并宣判。经审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
据悉,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提供所销售保健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分别在兰州市安宁区、西固区等多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性保健品。经有检验资质的相关单位鉴定,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西固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在明知所销售的性保健品无合法资质及产品质量证明的情况下,仍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同时还涉嫌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该院遂依法向西固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支付消费者购买性保健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召回其销售的性保健品进行销毁,对于无法召回的,在市级媒体上刊登消费警示,说明相关保健品的危害性,提醒消费者不得使用。
“办案中,鉴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食品安全领域提起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尚处于探索期,我们多次与法院就该案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讨论、研究,最终一致认为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更能有力打击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警示,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办案检察官介绍。
法院经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全部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