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的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训诫。

训诫会上,承办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及《训诫词》,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进行了公开训诫和严肃教育。告知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但醉酒后偷开机动车行为恶劣,社会危险性大,希望今后能吸取教训,以此为戒,遵纪守法,回报社会。
被不起诉人洪某懊悔不已,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书写悔过书,表示对自己所犯的罪责,千般懊悔,万般悔恨。要以此为诫,以此事为警,加强自我约束力,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交通法规的宣传员。劝诫他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让社会更加和谐。
危险驾驶罪属主观故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自醉驾入刑以来,玉门市院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在依法严惩的同时,也践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一些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又自愿认罪认罚的初犯依法不诉,秉持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理、不等于不教育的观念,通过公开听证、公开训诫等方式既有利于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提高办案透明度、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又加强法治警示教育,形成普法、守法氛围;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传递了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