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凉市灵台县检察院对一起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后又上诉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加重了对上诉人的刑罚。
据悉,被告人王某某系一起盗窃案嫌疑人。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灵台县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收到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以量刑畸重为由向平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灵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后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和否认,不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依法提出抗诉。平凉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出庭支持抗诉。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了灵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