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由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等4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白银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经预谋后,注册成立东莞市通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间,三人以该公司名义先后通过校园、网络招聘等形式,招聘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等四十余人进入该公司工作,由朱某、杨某某等六人担任组长,刘某乙、李某某担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被告人通过在各类微信群内,以支付费用招聘“兼职股民”的方式,收集“兼职股民”的电话号码、微信账号、QQ账号等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网络购买他人的微信号、 QQ号等公民个人信息,然后通过网络、中介发布销售股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将公民微信、电话号码等信息以每条几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共涉嫌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10062条,非法获利达17603782.5元。

庭审中,公诉人根据案件争议焦点,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和答辩意见。经过释法说理和法庭教育,4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普法: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通过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司法解释、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从保护人格权、隐私权等各个角度,对侵犯公民信息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特别是《刑法修正案(9)》,将侵犯公民信息行为“入罪”,更体现了立法者的鲜明态度。非法获取、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