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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院与县食药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在公益诉讼工作中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时间:2018-10-24 17:04:45 来源:   作者:陇西县院     点击数:

近日,陇西县院与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公益诉讼工作中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降低廉政风险,全面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要立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充分履行公共利益代表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公益这一核心,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原则,严格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诉前程序,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线索,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因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委托鉴定、勘验等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因案件涉及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检验方法与规程,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咨询专业性知识时,检察机关可以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协助。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行政不作为时,应当先行向其发出检察建议,涉及限期排摸整改的,应当充分考虑不可逆转的客观条件,允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收到检察建议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全面自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积极主动依法履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应当听取意见,全面审查其对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对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有效措施,或者通过恢复原状等行政监管手段有效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不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依法参加庭审。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实质解决。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依法履职,防止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损害。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工作沟通交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的信息平台和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共享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信息、已办公益诉讼案件信息等数据信息。对有一定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建立共同督办机制,针对案件的性质、复杂情况、涉及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会商和研判,必要时可以进行共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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