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宁县院在复查一起诈骗案件被害人申诉中发现法院判决对被害人254多万元的财产未做处理,致使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有合法救济渠道。该案符合高检院《关于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办案力度的通知》中所列举的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六种重点案件类型中与公民个人财产相关案件,在认真复查后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后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判决责令退赔被害人254多万元的损失,有效维护了法律公正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1月22日,被害人范某到该院申诉,认为法院对鲍某诈骗、信用卡诈骗一案的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问题,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且该判决对被害人的254多万元涉案财产只字不提,致使受害人经济损失没有合法救济渠道,请求本院抗诉。该院控申部门受理后,发现此案涉案金额巨大,及时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就相关问题向上级院控申部门进行了请示,省检察院决定对该案挂牌督办。经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判决进行细致复查,认为不存在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不予支持抗诉,但在复查中发现该案判决中对范某254多万元涉案财产没有作出处理,存在执法瑕疵问题,即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之规定。该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静宁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静宁县法院纠正执法瑕疵,以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静宁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对鲍某诈骗、信用卡诈骗一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2018年7月25日静宁县人民法院以(2018)甘0826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对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判决“责令被告人鲍某将诈骗所得未追回的2541749.43元退赔被害人范某”。
该案是产权司法保护中“与公民个人财产相关案件”的典型案例。该院立案复查该刑事申诉案后,对全案开展严谨细致的复查工作,敏锐的发现了人民法院判决中存在的瑕疵,本着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法律原则,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纠正瑕疵问题,充分表明了检察机关严格依法保护产权的坚决态度,体现了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生命线”的意识,切实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