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龙江林区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费某盗窃一案在白龙江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以被告人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费某于2018年3月至4月初,流窜至成县、徽县、武都区、舟曲县等地入室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总价值约八万余元,其中部分贵重物品以变卖、抵押的方式偿还毒资、购买毒品及日常消费,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拒不认罪。费某曾于2012年5月至2017年11月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强制戒毒,于2016年5月14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5000元。
在庭审询问中,被告人费某对公诉人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和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辩护人主要围绕公诉人出示的关于对本案被窃财物的鉴定、价格认定的合法性,对被害人辨认程序是否符合司法鉴定规则,对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物品的程序合法性,以及对于被告人费某无法说明来源的财物公诉人认定为本案涉案财物的观点展开了辩解。费某在最后陈述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做了忏悔,也对被害人家庭表达了深深地歉意。
吸食毒品,害人害己。本案被告人费某因为沾染毒品,多次实施盗窃犯罪,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单位及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费某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抱着侥幸心理,继续行窃,最终再次因盗窃犯罪锒铛入狱,等待被告人的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