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川县院联合县法院共同出台了《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14条内容,分别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议题范围、列席人员、工作流程、文书送达和办事机构职责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指出,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是检察机关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的一个有效途径,对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检察长以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定位列席审委会,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让检察机关了解掌握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情况,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扩展。
《办法》强调,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可以直接就案件的定性、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等方面与审委会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论证,有利于审委会更全面的了解案情和准确适用法律,更好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长可以通过听取案情汇报来发现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检察长的列席对承办法官也是一种监督和约束,可以防止法官汇报案情避重就轻,促使法官严格客观公正的依法审理案件从而确保案件质量。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保障了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委会制度的落实,可有效促进公正司法、规范执法,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截至目前,该院检察长按照《办法》规定已经列席法院审委会1次,并就讨论的5件案件发表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