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庄浪县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甲、王某乙二人涉嫌代替考试罪获判,庄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二人涉嫌代替考试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同胞弟兄。2016年12月5日、2017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两次让王某乙持其身份证,顶替王某乙分别参加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二考试。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又让王某乙持其身份证顶替其参加科目三考试时,被庄浪县交警大队机动车考试中心考场考官当场发现。
庄浪县院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对本案审查后认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让王某乙持其身份证,顶替其参加法律规定的应 当由自己参加的国家考试,被告人王某乙多次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遂于2018年3月5日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该案已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