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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院以案释法成效显著

时间:2018-04-16 22:18:23 来源:   作者:临洮县院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临洮县院为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增强民众法制观念,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推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

该院在法治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强化在办案过程中的告知和公开义务,该院在办理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期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向案件的当事人充分解释说明,通过电话联系、当面会见等方式,耐心、细致的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并将案件处理结果按照法律文书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办案人利用办案过程中的讯问、审查、出庭公诉、刑事裁判结果审查等各个环节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制作的起诉书、公诉意见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强化法律服务过程中的释法说理,积极利用宪法宣传日、国家禁毒日等法制宣传的时机,深入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宣扬法律制度、宣讲典型个案,真正做到普法大众。

该院通过理论文章的公开发表扩大以案释法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办案人在办理案件后,筛选典型案例,制作高质量的案例分析等宣传文章,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和案件信息公开网等平台,通过鲜活案例以案释法。例如2016年该院办理的 “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案,该传销公司涉及临洮、宁夏、兰州、武威等地,在临洮一地就有五百多名被害人经骗后加入该公司,该案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获有罪判决后,办案人及时制作宣传信息,通过该案教授社会大众识别传销,宣扬通过踏实劳动获取报酬的积极价值观。再如2017年该院办理的陈某某交通肇事案,桑某某等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中,陈某某的亲朋好友在得知陈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一事后,并没有劝导陈某某投案自首,而是分别实施了不同程度的帮助行为,办案人在案件过程中依据情节、性质分别作出了起诉和不起诉的决定,并在案件办结后,制作宣传信息,引导公众要在“感情”与“大义”中作出正确选择,明确法律是守护我们的最后底线。

据悉,临洮县院将继续依照规定,在遵循保守秘密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协同配合原则、合法规范原则的基础上,继续践行以法释案制度,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能力和形象,通过互动的普法形式,更好的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支持,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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