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池县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赵红元、何树鹏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判决支持该院诉讼请求。这是该院提起诉讼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月27日,华池县柔远镇张岭子村农民赵某某指使何某某驾驶装有含有原油污水罐车,在位于华池县境内一井场里,利用渗坑倾倒含油污水约14立方米,造成周边土壤受到污染,并严重威胁附近地下水安全。经庆阳市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含油污水中含有有毒物质。县环保部门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华池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二被告作了有罪判决。但截止今日,排污现场土壤继续遭受污染尚未修复,地下水安全仍处于威胁中,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3月5日,华池县院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赵红元、何树鹏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消除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危险,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
3月29日,华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该院全部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自行组织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自行完成,将委托第三方修复生态环境,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