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洮县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经以案释法,临洮县人民法院、临洮县公安局、被不起诉人、相关当事人都认可,均未提出申诉。2016年10月24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对甘肃省临洮县农商银行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后杨某某未按该调解书调解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针对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作出了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冻结被执行人安某某在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安某在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营业部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中仅针对杨某某金融借贷合同中的保证人安某某作出裁定内容,并未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出具有执行力的裁定内容。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仍未对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日将杨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移送至临洮县公安局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至临洮县院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身份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身份不符,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此意见提交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得到了检察委员会的肯定。本案经过承办检察官的口头释法,并在《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释法释理,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 今年来,该院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严格贯彻落实高检院制定 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成立了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克彪为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以案释法工作领导小组,对以案释法工作进行领导和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