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加强行政检察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积极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建立与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常态化沟通机制,听取意见建议,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行政检察工作水平。
审判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及时审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情形的,依法决定再审审理;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裁判执行违法行为等提出检察建议纠正的,审判机关认真依法审查办理,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行政机关秉持依法行政原则,自觉接受检察监督,积极配合行政检察工作,全面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据材料,接受询问,说明情况,提供行政专业支持,协助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认真研究落实,按规定期限及时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