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决定》明确,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包括依法办理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及行政非诉执行等案件,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决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摘录、调取卷宗材料,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和抗诉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如实提供文件资料、证据材料,接受询问,说明情况,提供行政专业支持,协助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在确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决定》提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相互衔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共同促进诉源治理。
《决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存在的司法、执法方面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检察监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