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张掖市委政法委印发《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衔接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构建上下贯通、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张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办法》坚持以党的绝对领导、公平公正、依法规范、问题导向为原则,建立健全了协同监督工作机制、报请监督工作机制、衔接工作反馈机制和监督数据报备机制,为党委政法委和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党委政法委在开展执法监督中,发现后可以要求同级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事项包括:民事、行政判决书及裁定书、调解书可能错误或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活动涉嫌违法的;民事、行政司法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法律监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司法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管辖范围的;其他需要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
《办法》还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请执法监督,并规定了报请执法监督的具体情形。
《办法》要求,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要加强对全市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县(区)党委政法委、检察院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探索监督衔接的具体方式方法,细化监督衔接的相关案件事项,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加强学习研讨交流,提升监督衔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