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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故事】销售伪劣产品既赔偿又公开赔礼道歉

时间:2021-12-23 10:12:28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天水市首例涉疫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最终以被告柴某某返还销售伪劣产品口罩销售款2005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结案,这起案件返还的销售款将作为赔偿款专款专用于购买防疫物资。

女子微信购进伪劣口罩

朋友圈微信群销售被查

据办案民警介绍,2020年1月25日,在天水市麦积区居住的柴某某通过微信购进一次性口罩22900只,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进行销售。办案民警在核查案件线索后,对柴某某依法进行了传唤。

据柴某某交代,涉案口罩系通过微信从外地男子穆某处购进,2万多只口罩已由30多个下线以单价0.6元至1.5元每只不等的价格销往各处,销售金额为20050元。

警方随后又依法传唤了穆某。穆某承认,他卖给柴某某的口罩属不合格产品。办案民警遂根据穆某交代的情况,前往兰州、甘南、临夏等地进行核实,并收缴剩余不合格口罩。

此后,经权威鉴定机构鉴定,这批一次性口罩过滤效率项目、泄漏性项目和标识项目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规定的KN95级要求,判定该口罩“检验不合格”。

由于柴某某销售伪劣口罩的销售金额仅有2万余元,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今年5月,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柴某某销售伪劣防护产品的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将该案件报送天水市检察院,由天水市检察院对柴某某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亮剑”

坚决对销售伪劣口罩说“不”

“柴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其违法行为具有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潜在风险。”天水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孙洁介绍说,当时在全国疫情严重的情况下,柴某某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涉疫产品,主观恶性较大,检察机关应当对其侵害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法律制裁惩罚侵权人,也对社会上其他伪劣口罩销售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月27日,天水市检察院对该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经诉前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天水市检察院将该案层报省检察院审批同意后,将该案起诉至法院。

“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柴某某返还销售伪劣产品口罩销售款20050元;二是判令柴某某对其销售伪劣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孙洁说,考虑到柴某某目前的经济收入情况,法院在审理期间对该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调解。审理中,柴某某对自己销售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和数额表示认可,并主动承认了错误。鉴于柴某某主动认识到自己销售伪劣口罩的社会危害性,并主动接受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同意调解,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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