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张益民通报了全省工商联系统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省工商联充分发挥职能,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截止目前,全省专项行动联合走访民营企业10761家,各级工商联领导干部陪同走访478家,召开座谈会议、联席会议185次,收集汇总企业诉求、困难问题、案件线索千余件,已办结304件,正在办理案件308件,协调移送其他部门509件,已反馈企业264件。
一、深入开展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广泛联系商会、民营企业的优势,积极配合同级检察机关开展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并将专项行动与贯彻落实省委“千企调研纾困”行动部署深入融合,了解收集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深入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难点、痛点、堵点,认真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进一步优化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认识和建议》的调研报告,为持续开展民营企业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政策建议。
二、持续加强法治宣传。全省各级工商联通过宣讲法律、阐释法规、解读政策、维护权益、解析案例、排查风险、警示教育等,寓生动的法治宣传于鲜活的法律服务之中,截止目前,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已累计举办法律宣讲、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385场次,为千余家民营企业了提供法律服务。
三、强化机制渠道建设。探索完善了检察院与工商联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和协调沟通机制,通过省工商联移送民营企业疑难案件7起,经省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各市州检察院协调沟通,正在妥善解决之中。
四、推动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全省工商联先后与政法委、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问题56起;酒泉市委市政府制定“一企一策”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10项具体帮扶措施,帮助解决企业在经营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市场竞争力;山丹县出台了《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实施方案》,选派县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担任民营企业的“首席服务官”,对民营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并建立“首席服务官”考核评价办法和动态管理机制,深受各方面欢迎。
下一步,各级工商联将积极配合检察院做好跟踪落实,在加强工作规范性,推进工作常态化,扩大工作影响力等方面进一步努力,并总结、提炼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邓某某、张某某等32人职务侵占案——依法惩治涉企犯罪,保护民企财产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邓某某伙同张某某等32人在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A公司原本用于赠送特殊客户的车位优惠券,以3-5万元不等价格出售,并将出售所得金额共309.1万元私分。2015年9月1日,A公司向兰州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22日对邓某某、张某某等32人以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做法成效
一是积极引导侦查,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精干办案力量集中分析研判案情,对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完善、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定性精准。最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邓某某等32人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32名被告当庭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二是坚持惩追并重,确保损失全额挽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在引导侦查犯罪的同时,把追赃挽损作为重中之重,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为A企业挽回损失289.6万元,占实际损失的93.7%,同时对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三是延伸检察触角,确保企业管理规范。针对案发企业存在的管理和制度漏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向案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制度化建设、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并与其签订了《检企共建协议书》。
三、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力打击了职务侵占犯罪行为,还为企业追回损失,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引导企业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法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营造了民企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二
A纸箱厂、岳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民企权益维护的双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岳某在靖远县经营A纸箱厂时,因借债较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共拖欠员工劳动报酬563740元。2016年底,方某等17名员工到该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该大队向岳某亲属留置送达了农民工工资限期支付令,支付令到期后岳某既没有支付拖欠员工工资,也未到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2018年7月20日,岳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抓获归案,后岳某家属全额付清了被拖欠员工工资。
二、做法成效
2019年1月21日靖远县公安局以A纸箱厂、岳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A纸箱厂、岳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额支付了员工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故依法对A纸箱厂、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后果,积极修复被损坏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既要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尽可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平衡好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双赢共赢。
案例三
甘肃A矿业有限公司、B矿业有限公司蔡某、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营造民企良好法治环境
一、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012年3月,A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B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分别从白银市C县国土资源局中标取得该县E村不同地域的采矿权。2010年12月、2012年10月,A、B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E村进行铁矿开采加工,期间白银市C县林业局以二公司开采铁矿致使林地遭到毁坏为由,对蔡某、刘某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2012年至2014年,白银市C县林业局向省退耕还林办申请变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省退耕还林办同意后对黄家洼地区林地进行了部分调整,后白银市C县林业局同时指导上述两家企业在新调整的退耕还林土地上进行易地补植补造,A公司与B公司分别异地补植造林1759亩、2066亩。2017年4月14日,白银市C县林业局以二公司采矿占用、毁坏林地803亩、425.13亩向森林公安机关报案,白银市C县森林公安局认定蔡某非法占用林地476亩、刘某非法占用林地191.63亩,移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做法成效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变更后的作业设计与原设计既有不同之处又有部分重合,蔡某、刘某及其企业实际占用、毁损的土地是否完全为林地无法认定;甘肃省退耕还林办批复同意新的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后,未及时录入系统,导致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时,未将新的作业设计纳入鉴定依据,因此案件中两家企业毁坏林地的具体亩数无法准确认定;蔡某、刘某及其企业通过招投标取得采矿权后,因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采矿挖毁山体,被林业部门行政处罚后,又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了林地的补植补造,而新占用、毁坏林地的时间发生在补植之前还是之后因林业部门未及时发现无法确定。2018年8月17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蔡某、刘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难点在于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该如何把握打击犯罪与保护民企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到保护生态安全与优化营商环境双赢共赢。对于因政策调整遗留的环境资源问题,要将恢复性治理置于首位,惩治环境资源犯罪仅是手段,根本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促进自然环境修复和污染防治。因此,在办案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发挥不捕、不诉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正、公平、诚信的法治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经营发展。
案例四
天水市A县工信局怠于履行职责案——运用检察智慧,推动民企改建升级
一、基本案情
天水市A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2家建材厂不符合环保要求,属于应关停取缔的“土小企业”,遂对此案件线索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依据A县制定的《土小企业专项整顿实施方案》,专项整顿活动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协调,并负责督促检查清理整顿工作,但在A县工信局对29户“土小企业”砖瓦窑进行清理并采取关停措施后,被关停的砖瓦窑既未按要求整改,也未进行拆除,致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长期存在,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县工信局作为清理关停“土小企业”的牵头部门,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
二、做法成效
2018年9月,A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工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协调、督促职责,尽快恢复受损的农用地,确保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免遭破坏。工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协调各部门、各乡镇开展违规“土小企业”的拆除及耕地恢复工作。检察建议发出后,A县检察院积极跟进案件进程,配合工信局制订拆除方案,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后在检察院的积极监督下,引起了县委、政府对“土小企业”清理取缔工作的高度重视,制定了《A县“土小企业”清理取缔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推动取缔工作顺利实施。截止2019年5月,该县4户符合政策规定的砖瓦窑对其生产线已做了相应的改造,改建投产后年产标砖1亿余块,基本满足全县用砖需求;其余25户砖瓦企业已全部实现了“两断三清”和原有轮窑生产线的拆除,累计恢复耕地约250.036亩,部分已进行复垦耕地种植了玉米等农作物。
三、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过程中,充分考虑经济建设需求和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始终坚持围绕服务保障大局的要求,敢于作为、善于作为,在办案中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创新检企互动方式,既以稳妥有效方法修复受损公益,又要避免“一刀切”式执法损害民营企业发展权益,在办案中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五
武威A工程公司与景某某、孙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维护民企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1日,贵州C公司安装分公司(发包人)与甘肃武威A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嘉峪关B公司二期工程辅助工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上盖有“甘肃武威A工程公司”的印章及委托代表人徐某甲的签字盖章。2011年9月9日,景某某(甲方)与徐某甲(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乙方以武威A工程公司资质承建嘉峪关市B公司二期项目基础建设工程,向甲方借用资金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9日至2012年12月9日,每月利息1.8万元。协议上有景某某签字、徐某甲签字盖章,并盖有“甘肃武威A公司第六工程处项目部”的公章。协议签订当日,景某某向徐某甲账户转入60万元。2013年6月5日,经结算,徐某甲及其子徐某乙向景某某的丈夫孙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孙某某现金80万元,此借款从2013年6月起至10月份全部结清。借条上有徐某甲、徐某乙签字。2013年9月7日,景某某(甲方)与武威A工程公司、徐某甲、徐某乙(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双方对还款事项约定如下:如乙方不能在2013年10月1日之前还清80万元借款,甲方可以向乙方任何一方主张本金80万元和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协议上有景某某签字、徐某甲签字盖章,景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该协议上盖有“甘肃武威A公司第六工程处项目部”的公章,但徐某甲提交的该份协议上无该公章。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方一直未予偿还。2016年1月4日,景某某、孙某某诉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徐某甲、徐某乙、武威A工程公司连带支付其借款80万元以及80万元借款自2013年10月1日到实际履行之日期间按照3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2016年5月3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武威A工程公司、徐某甲共同偿还景某某借款80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0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武威A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1月10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武威A工程公司、徐某甲共同偿还景某某借款8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武威A工程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3月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武威A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武威A工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武威A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和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向星欧娱乐
申请复查。
二、做法成效
星欧娱乐
审查后认为,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2民终224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于2018年11月14日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5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民再23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武威A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向徐某甲出售资质以及武威A公司对徐某甲私刻公章并以公司名义从事一系列民事行为知情后,未及时有效地采取合理措施,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与景某某、孙某某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武威A工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判决徐某甲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景某某、孙某某借款8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秉持公平正义理念,综合考量案件中的各种情节,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防止过错责任扩大化侵害民企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提起抗诉,最终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并予以改判,这种处理结果,不仅避免了民营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更使其能最终摆脱诉累,专心经营,同时坚定了其法律维权信心,提高了防范风险法律意识,取得了良好效果。
“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典型事例
事例一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妥善解决民企债务纠纷
一、基本情况
2019年6月,甘肃A建设公司相关负责人知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工商联在全市部署“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后,通过兰州市工商联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兰州市某小学、兰州新区某中学拖欠其公司建设工程款多年,一直未予结清,为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请求检察机关帮助解决。
二、做法成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甘肃A建设公司承建的兰州市某小学、兰州新区某中学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两所学校分别拖欠工程款为17万余元和62万余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两所学校对拖欠工程款数额完全认可,同时拖欠的工程款中含有建设单位应付的劳动报酬,若拒不支付可能涉嫌违法。兰州市院分析后认为,要尽快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维权成本,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打民事官司不是最佳方案,完全可以按照正在开展的“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要求,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宣讲政策的方式,邀请双方座谈协商解决。在双方座谈会上,检察官向两所学校的负责人耐心释法说理,讲事实、讲法律、讲得失,使其认识到拖欠劳动报酬的错误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座谈会次日,两所学校将多年拖欠甘肃A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全部结清。
三、典型意义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该起债务纠纷处理中,积极作为,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在为企业算了一笔“经济账”和“效率账”后,以检察机关居中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既化解了双方矛盾,为企业追回了债务,又节省了诉讼成本,缩短了争议解决时间,还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效果的最优化。
事例二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穿针引线”助民企解决融资难题
一、基本情况
陇南市康县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康县岸门口镇牟家坝村,是一家集食药用菌菌种选育、制种制袋、示范栽培、技术推广、产品回收加工等为一体的当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被陇南市政府命名为“康县现代食用菌产业园”,对增加县域财政税收及本地农民就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当前正值该公司拓展省外销售市场的最佳时机,却面临流动资金不足,企业发展遭遇严重瓶颈。
二、做法成效
作为康县扶贫帮扶单位,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在了解到康县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困难后,将其列为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一件实事,第一时间深入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在了解到该公司发展势头向好,供—产—销产业链条稳定,省内市场份额充足,需要不断拓展市场向外发展,但是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后,市检察院经多次协调,组织相关银行和担保公司工作人员成立考察组,前往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实地考察。考察组在听取了公司情况介绍,查看了生产车间、公司审计方面的各种报表、账目后,一致认为康县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适销对路、质量上乘,市场稳定、竞争实力明显占优,需要不断注入资金发展壮大,金融机构应当大力支持其攻坚克难。最后,考察组当场表态,担保公司和银行将尽快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促使资金及时到账。在检察机关的努力协调下,该公司向甘肃银行成功申请到500万元产业贷款,有效解决了公司持续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
公司负责人表示,在公司发展的艰难时刻,检察机关真诚关心企业发展,竭尽所能帮助解决资金难题,银行和担保公司临危伸出援手,使其真正感受到党的温暖,感受到全社会对民营企业的认同与帮助,其一定带领公司全体员工持之以恒、不断创新、开拓市场,力争为员工创造更好生活,为公司创造更高效益,为地区脱贫作出更大贡献。
三、典型意义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出发,从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入手,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对身处困境的龙头企业实地考察掌握情况,尽其所能协同社会力量为其输血,助推其走出发展困境,不断做大做强,为带动贫困县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实现脱贫致富发挥更大作用,展示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服务脱贫攻坚大局的务实姿态。
事例三
兰州市城关区、广河县人民检察院两地联手解决民企经营隐患
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临夏路街道检察室工作人员走访了甘肃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公司法人代表进行座谈。该公司反映,2010年通过17届兰洽会招商引资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斥资升级改建“滨河国际城”项目,现项目投入运营中存在消防通道被摊贩占用封堵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经营范围内道路上有限高杆,致使大型货车卸货不便造成成本过高的问题,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帮助企业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二、做法成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企业反映问题高度重视,决定组成专班,由院领导带队前往临夏州广河县实地走访“滨河国际城”项目。经了解,“滨河国际城”位于广河县城关区滨河路与马巷街交汇处,由甘肃A房地产开发公司斥巨资打造。项目临近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地,是全国百强大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也是广河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一期拥有商业面积40000平方米,配建12幢大型高层居民住宅,开业以来创造了1000多个就业岗位,带来了500多家厂商直销供货,就业总数达8000人,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广河的脱贫工作做出了贡献。该公司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在充分了解“滨河国际城”的实际情况后,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与广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对接,沟通协调,将企业反映问题向县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详细汇报。县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实地调研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组织人员疏通“滨河国际城”的消防通道,消除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并拆除限高杆,解决了大型货车卸货难的问题。
三、典型意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走访中企业反映的问题,没有因为超出地域管辖范围一转了之,而是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实地调研情况,获得第一手资料,并与广河县人民检察院联手,以妥善、有效的方式同政府部门沟通联系,倾力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同时,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协调各单位解决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经营的安全隐患,改善对企业的管理方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真正使民营企业家感受到关怀和温暖,为助推当地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贡献了检察力量。
事例四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释法说理化解民企经济纠纷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2日,江苏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兰州新区中通道雨水项目工程总承包方,与B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总金额490.6975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核完成后,由A公司按建设单位付款情况向B公司支付总金额的95%,剩余5%在工程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给付。2017年12月4日,A公司在B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工程发包方私自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工期246天,致使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完成期限超出B公司的合理预期。B公司多次向A公司催要货款无果,遂于2018年8月10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以付款条件未成就驳回诉讼请求。B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9年1月24日,B公司向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诉讼监督。
二、做法成效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经两级法院裁判,诉讼历时较长,涉案金额较大,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从快处理。办案人员立即依法展开调查,通过调阅案件材料,走访相关单位,询问当事人,多次赴湖北、江苏等地调取材料,夯实固定了案件证据,还原了案件事实。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结合本案情况,应视为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履行条件已成就,B公司可随时要求A公司履行债务。
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决定由办案人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讲明利害关系,建议双方和解。通过检察院多次沟通协调,A公司与B公司就该案自愿达成和解,A公司履行了合同中490.6975万元的全部给付义务。
三、典型意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从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发展、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的高度,依法行使诉讼监督职责,通过灵活方式解决纠纷,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办案中,检察机关把牢诉讼监督原则,以正确使用法律为前提,将解决问题放在首位,通过释法说理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双方在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合同义务,既避免启动诉讼程序给双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事例五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多方协调为民企解决生产用水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在走访白银A水泥商砼有限公司时,该公司反映其生产生活用水全部由公司租借的两台拉水车运送,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带来极大不便,而且增加了生产成本,请求检察机关帮助解决。
二、主要做法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十分关注,派出干警深入该企业生产一线了解情况。实地走访后得知,该公司是一家水泥商砼制造公司,主要为白银城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供应水泥商砼,厂房距离城区较远,城市自来水管道未铺设到此路段,致使该企业自建厂以来一直靠租用拉水车供水维持生产。生产用水不便对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也困扰到企业员工洗澡洗漱等日常生活。摸清情况后,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区工商联、动力公司、城建等部门现场办公,商讨解决方案。各方经讨论,决定由动力公司制定施工方案和动工计划,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报批,并确定了于8月中旬开展管道施工的时间节点。会后,参会部门积极行动,结合职能准备各项建设施工手续,管道施工进展快速、顺利。至2019年9月20日,管道铺设、试水打压全部完毕,9月底该企业正式用上了自来水,多年困扰其生产生活的用水问题彻底得到解决。事后,该公司负责人专程至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表达感谢之情。
三、典型意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中,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对企业反馈问题不等不推,下功夫、出实招,协调多方力量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提供高效检察服务,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推进专项行动中高站位、勇担责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