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近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公诉。
2018年7月18日,玉门市柳河镇东风村居民仲某某在自住房屋院内建设的枸杞烘干房内用工业硫磺对其持有的369.7公斤红枸杞进行熏制。接到群众举报后,玉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正在熏制的红枸杞369.7公斤、疑似工业硫磺48.1公斤。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对查扣的369.7公斤红枸杞进行鉴定,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超标。经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仲某某明知工业硫磺系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仍故意使用工业硫磺熏制枸杞,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应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水平是决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生活在一个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环境里,是人民群众应有的权利和尊严,也是整个社会的底线。然而,在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仍有少数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控政策法规,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掺入非法添加剂,赚昧心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通过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公民食品安全意识及遵纪守法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