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敦煌市院提起公诉的敦煌市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经敦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对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月15日凌晨,赵某和其朋友孙某等人一起在酒吧饮酒,期间赵某、孙某均饮酒,赵某、孙某等人共同饮酒至凌晨2时许离开酒吧回家,赵某明知孙某已饮酒,仍将车辆交予孙某驾驶,孙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敦煌市沙州南路与宁塞路交叉路口时与护栏相撞,造成该处护栏及所驾驶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4640mg/100mL,赵某明知孙某已饮酒,仍将车钥匙交孙某,致使其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属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法院遂对赵某作出以上判决,亦对孙某也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驾驶员驾车应遵守法律规定,切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不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