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庄浪县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案,在庄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04年12月6日至今被公安机关共行政处罚14次,判处有期徒刑1次,刑满释放后又寻衅滋事5次,其中包括为拉运土方随意殴打村民、为承揽工程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与其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对方并致对方轻伤二级、为个人利益阻止工程建设等;故意伤害一起,致人轻伤一级;夜间酒后在县城广场飚车(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97mg/100ml),在民警到场阻止时,对出警民警百般辱骂、言语威胁,并撞击该警车玻璃,致使该警车左侧中部车窗玻璃损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城关派出所留置室约束醒酒,李某某又污言秽语辱骂、言语威胁值班民警辱骂长达三小时之久。庄浪县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应以“村霸”从重惩处。
公诉人参加了本案的庭前会议,就回避、庭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公诉人出示了指控的证据,辩护人发表了意见,明确了庭审举证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于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在举证质证环节对所有证据进行了出示,接受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在法庭辨论环节与辩护人就罪与非罪、证据采信、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公诉人就该案的社会危害性、法制教育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论述。因案情复杂、案件影响较大,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据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严格落实提前介入、请示汇报、提前沟通、庭前会议等程序,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涉黑涉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