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上午,由广河县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等6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在广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部分群众代表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该案于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礼平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临夏市长期非法高利放贷,先后向彭某、李某、王某等人累计发放高利贷260余万元。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收取高利贷本金及高额利息的目的,先后纠集被告人马某甲、包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采取以暴力和威胁、辱骂、恐吓及堵锁眼、油漆喷字、撕对联、锁门、上门滋扰、非法拘禁等软暴力手段违法讨债,逐步形成以刘某某为首,马某甲、包某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刘某某等恶势力团伙为讨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河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被告人马某甲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