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张掖市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管某挪用资金一案,经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的意见,改判轻刑。
2015年,原审被告人管某利用其担任村社社长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10781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后一直未予退还。2018年8月,一审法院认定管某挪用资金107810元,具有自首情节,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偏重。虽然刑法条文对挪用资金罪两个刑罚档的表述中均使用了“数额较大”,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数额标准应予以区分。本案原审被告人管某挪用资金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虽未退还,但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认定基准。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上述意见,改判管某有期徒刑10个月。
这是张掖市近年来因法院判决量刑偏重,检察机关提出改判轻刑抗诉意见并获采纳的首件案件,该案的成功抗诉彰显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和使命,也对实践中存在的“只抗轻,不抗重”等倾向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