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天水市院依据《天水市检察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工作办法》,召开了“代购毒品时私自扣留部分毒品行为是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6名“全市检察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工作人才库”成员参加了讨论。
“代购毒品时私自扣留部分毒品行为是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这一法律适用问题,是秦州区院办理孙某贩卖毒品一案时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因对法律理解不同,意见严重分歧,根据秦州区院检委会会议决定,将该问题提炼为法律适用问题,向该院请示指导意见,并于4月25日向该院报送了《关于“代购毒品后私自扣留部分毒品”行为是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请示》。该院研究室研究后,提出了《关于对“代购毒品时私自扣留部分毒品行为是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请示”的研究报告》,经请示领导同意后,于5月23日召开了跨单位检察官联席会议,该院和秦州区的6名检察官参加讨论,会上争论较大,意见仍然存在分歧。经报请检察长后,同意提交全市检察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进行讨论。
研讨中,按照承办人汇报、研讨人员发问、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意见、表决等程序进行,重点针对“代购毒品时私自扣留部分毒品行为是否应视为从中牟利、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这一核心问题和分歧意见进行讨论。会上,研讨人员观点鲜明,为支撑个人观点,从司法解释、案例、法学理论研究等方面进行了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阐述,观点有交锋也有重合,司法实践与司法理论在研讨中得到了完美结合,呈现出一种高水准的案件争论。会上形成三种意见:一是认为代购毒品后私自扣留部分毒品的行为属于盗窃,应以具体情节定盗窃罪;二是认为此种行为属于从中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三是不构成贩卖毒品犯罪,代购毒品数量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根据表决票数,会议倾向性意见是第三种。虽然意见仍有分歧,但是其论证问题的专业水平与一般性业务性会议截然不同,研讨人员通过这样一个平台,对其所学专业知识进行了充分展示。历时3个小时的研讨,参会人员仍然言犹未尽,结束时纷纷坦言:“这样的案件研讨会,希望能有机会能更多参加…”
据悉,全市检察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机制,是针对天水市检察机关办案实际建立的,2017年度被市委确定为市检察院的司改项目,也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重要改革成果,被省院充分肯定。今年6月29日,省院在《甘肃省检察机关加强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将该机制作为甘肃经验向高检院书面汇报,高检院通过2018年第7期《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向全国检察机关进行推广。全市检察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机制,是依托全市检察机关31名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吸纳业务骨干,组建的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有25名学者型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分3个案件咨询组(其中刑事案件组2个、民行案件组1个),作为全市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参谋和助手,对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