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出台了《天水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为7个部分47条。
《办法》旨在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对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进行全面监督,包括案件办理是否超期、变更办案期限情况是否及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人;是否依法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各方各项诉讼权利;在使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案中信息填录、网上操作是否合法、规范;对存在办案风险、重大涉检信访或可能引发社会矛盾风险的案件是否进行了司法风险评估等各个方面,进一步促进公正、高效司法。
《办法》指出,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瑕疵的累计积分,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执法检查、流程监控等方式开展。《办法》中所指的案件,指在各自办理环节,诉讼程序已终结的案件。适用本《办法》开展评查的案件,原则上为当年办理的案件,且不包括上级院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已评定等次的案件。《办法》对检察官在案件办理、办案期限、强制措施、文书制作、诉讼权利保障、卷宗装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司法办案风险评估、案件信息公开等9个方面可能出现的58种情形和在办理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刑事执行检察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32类问题确定了扣分标准,为客观综合评价检察官办案情况提供了依据。
《办法》提出,检察官办理的公诉案件(个案)瑕疵累计积分在40分以上,其他案件(个案)瑕疵累计积分在30分以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并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检察官办理案件瑕疵的累计积分情况,作为年终评定绩效等次及启动退出员额机制的重要依据。